20世纪80年代初期,日本学术界提出 功能性食品原料 的概念。功能性食品法于 1980 年代作为 FOSHU 首次出台,代表“特定健康用途食品”。功能性食品最初的特点是可以调节身体机能,从而有助于预防疾病的食品 . 欧洲食品安全局将功能性食品描述为“一种食品,除了足够的饮食益处外,还以与增强健康状况和福祉或降低疾病风险相关的方式对多种身体功能产生有益影响”。
FSG 法律涵盖了少数被认为对人类健康和某些类别(尤其是弱势群体)很重要的定义明确的食品类别。加工过的谷物为主的饮食和婴儿食品、减肥的完全代餐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功能性食品原料应该是天然食品或使用技术或生物技术方法添加或提取成分的食品的一部分,并且它必须代表可以被公认为在食品中消耗的量的影响”.
美国功能性食品中心 (FFC) 将功能性食品原料定义为“含有已知或未知生物活性化合物的天然食品或加工食品,这些化合物在确定且无毒的数量下有效,可记录健康益处或提供经过科学验证的使用用于预防、治疗或控制慢性病或其共生性疾病的独特生物标志物”。
功能性食品有不同的定义。